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榆中:未戴安全帽進工地被砸傷 自己擔責10%

作者:上海暢為發(fā)表時間:2016-05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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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未戴安全帽進入施工工地的甘肅某公司項目部資料員李某某,被樓上突然墜落的砼塊擊中,造成顱內損傷,經鑒定構成八級傷殘,事后李某某將相關責任單位告上法庭。5月9日,蘭州市榆中縣法院公布該案一審判決,李某某因經過施工場地不佩戴安全帽是對自身安全的疏忽,自行擔責10%,兩家施工單位承擔90%的責任,賠償李某某17萬余元。


經審理查明,李某某系甘肅某公司項目部資料員。2015年7月31日李某某在工作途中經過一在建辦公樓東北角時,被樓上突然墜落的砼塊擊中,當時被同事緊急送往醫(yī)院進行搶救,經診斷為開放性顱內損傷、腦挫裂傷,共住院治療17天。后李某某傷情經司法醫(yī)學鑒定所鑒定為八級傷殘。事發(fā)后,李某某將兩家施工公司以及自己所在公司訴至法院,提出索賠。

榆中縣法院審理認為,事發(fā)當日,該樓原施工單位被告乙已應被告甲要求撤離施工現場,而另一被告甘肅某公司尚未進入該樓進行建安工程項目施工。根據過錯推定原則,被告甲在事故發(fā)生時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被告乙作為辦公樓的主體工程施工管理方,雖然其在事故當日已經撤離了施工現場,但在該樓尚未正式交工,也無法確定交工時間之前,自行將在建樓層的防護措施拆除違反了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規(guī)范,其行為明顯存在過錯,因此,被告乙也承擔侵權責任。被告甘肅某公司由于未在事發(fā)時進入施工現場,其對員工的安全教育工作也經原告本人認可,因此該公司在本案中不應承擔侵權責任。原告作為一名建筑企業(yè)的工作人員,在單位進行過安全教育之后,經過施工場地不佩戴安全帽是對自身安全的疏忽,存在一定過錯,也應對損害結果承擔部分責任。

經核實,原告李某某各項經濟損失為:醫(yī)療費、護理費、誤工費、殘疾賠償金等費用共計人民幣198563.24元。據此,法院一審判決,被告甲承擔60%賠償責任,為119138元;被告乙承擔30%賠償責任,為59569元;原告李某承擔10%責任,為19856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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